申请人:苏州市巧妇人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762717号“巧妇人 QIAOFUR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73217号“巧妇人 家 幸福生活你我他及图”商标、第10693285号“巧夫人 QIAOFUREN”商标、第74477719号“周记巧夫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且失效已满一年,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距其期满之日已满一年,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