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佰纳杰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大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75496号“BERANG HIGH 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43794号“汉唐及图”商标、第6294946号图形商标、第34587530号“NLDSP及图”商标、第3627220号“超麟 CHAOLIN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前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