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钟功辉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钟功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7期《商标公告》第78533063号“捷菲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捷菲亚”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提供材料处理信息;金属处理;家具的定制制造;玻璃窗着色处理(表面涂层);食物冷冻;茶叶加工;服装制作;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空气净化;雕刻”。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076975号、第29795354号、第54405702号“索菲亚”,第9238056号“SUOFEIYA”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打磨;光学镜片研磨;玻璃窗着色处理(表面涂层)”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注册并使用在“家具;餐具柜”等商品上的“索菲亚”商标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索菲亚”商标不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对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533063号“捷菲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