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464725号“Aini COFFEE SINCE1982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Aini COFFEE SINCE1982及图 78464725

阅读:106824 2025-03-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云南爱伲农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云知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64725号“Aini COFFEE SINCE1982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识别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26321号商标(以下称引…

  申请人:云南爱伲农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云知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64725号“Aini COFFEE SINCE1982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识别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263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中的“COFFEE”、“SINCE1982”不属于商标的保护范围,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2. 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申请人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显著其成立时间为2005年3月25日。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Aini”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英文“aini”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味非酒精饮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豆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包含的英文“COFFEE”可译为“咖啡”,指定使用在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中的“SINCE1982”可译为“自从1982”,与申请人成立时间不符,指定使用在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生产、创立年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虽然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确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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