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腾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辽宁品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64598号“农科丰收NONGKEFENGSH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52479号“绿名御 LM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490867号“草原农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7633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131436号“YSE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435385号“望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7157083号“COLORFLY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3295823号“农丰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932672号“深岩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1905276号“尹园YIN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3、经查,部分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八、九相比较,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的中文与引证商标七“农丰收”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七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谷类)、酿酒麦芽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七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七核定使用的植物、活动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七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谷(谷类)、酿酒麦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