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星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03186号“悦童英游JOIKIDS AB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57100号“JO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2、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外文“JOI”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