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圣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睿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69753号“赛尔号SE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226002号“Seerlaborato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显著性识别部分已在41类上在先获得注册,显著性极强,足以使相关公众轻易区分。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已注册“赛尔号”及其相关商标、第41类上包含“SEER”但并存注册其他商标档案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竞技服务、娱乐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服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SEER”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Seerlaboratory”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