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宏伟
委托代理人:温州老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585336号“IUC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732030号“iUG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众多与本案类型相似的商标均已核准注册。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学、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IUCC”与引证商标“iUGC”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及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