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170312号“Mass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assk及图 78170312

阅读:131048 2025-03-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倍多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牛奇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70312号“Mass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01822号、第14829588号、第46191525号、第18442007A号、第14…

  申请人:北京倍多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牛奇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70312号“Mass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01822号、第14829588号、第46191525号、第18442007A号、第14247964号、第76850270号、第20109225号、第25134439号、第29519074号、第31386515号、第212006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商标使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十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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