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边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速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03213号“减重•云之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78596号、第10927332号、第48589616号、第136573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且整体上形成了强于云南之外的其他含义,不易被识别为地名,完全起到能够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已有大量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推广情况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另,该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且该标志所包含的“云南”,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申请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因使用取得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