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647596号“决战帝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决战帝国”文字本身并无任何贬损含义,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已有类似在先案例及包含“决战”和“帝国”的商标获得初步审定或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相关介绍资料、企业年报节选、排名相关报道、媒体对游戏排名的相关介绍、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的游戏名称列表、举证案件裁决及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标识由文字组合“决战帝国”构成,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