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呵宝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律信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78406号“HOP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328737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540628号商标经驳回复审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