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947652号“道易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道易云 78947652

阅读:107178 2025-03-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南道易云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诺知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947652号“道易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708355号、第565642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

  申请人:河南道易云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诺知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947652号“道易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708355号、第565642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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