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泰兴市一生有你摄像制作中心
委托代理人:定州卓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65226号“一生有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并且以拥有其版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5795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907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完全具备商标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已有大量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商标使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二者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婚姻介绍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婚礼策划及安排咨询服务;提供和组织非宗教民间婚礼仪式”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该标志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标识进行作品登记与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