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558949号“龍師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龍師傅 58558949

阅读:58498 2025-03-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龙拥兵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01日对第58558949号“龍師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商标、第19873302A号“龙牌”商标、第43809845号“龙牌”商…

  申请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龙拥兵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01日对第58558949号“龍師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商标、第19873302A号“龙牌”商标、第43809845号“龙牌”商标、第40988019号“龙牌”商标、第16794082号“龙”商标、第14005181号“顶级龙”商标、第14005180号“极品龙”商标、第14005175号“经典龙”商标、第33659523号“北惊龙BEIJINGLONG”商标、第42680432号“制造龙”商标、第46428857号“工程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前述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与使用将损害申请人利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介绍、荣誉证明材料、在先案例、广告合同及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9类“木地板;水泥;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3年3月7日。

  2、引证商标一至八、十申请时间、初步审定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十一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和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十一指定使用在第19类“石膏板;木地板;水泥板;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上,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商标。

  3、引证商标九为申请人名下商标,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九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4、2008年3月,我局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申请人“龙牌及图”商标(即引证商标一)在第19类“石膏板”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查明事实,申请人援引的引证商标十一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的权利冲突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调整范围。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龙牌及图”商标在“石膏板”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木地板;水泥;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十一指定使用的“石膏板;木地板;水泥板;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一致或具有较强关联性,属于同一种、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争议商标“龍師傅”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十一显著识别文字“龙牌”、“龙”、“顶级龙”、“极品龙”、“经典龙”、“制造龙”、“工程龙”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均未形成明显区别,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十一构成近似标志。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十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十一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三条的适用遵循按需原则。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并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在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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