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曈加分视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腾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922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用作商标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5)项、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显著特征突出。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网申电子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荣誉证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与“红十字”标志近似的图形,将该图形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广告策划”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联想,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