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永琴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42158号“小林茶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97884号、第36540292号、第5484587号、第16034633号、第21128071A号、第16462049A号、第21128076A号、第13658090号、第51779779号、第16542131号、第19143606号、第19126796号、第21142799号、第3758770号、第28255154号、第23094497号、第20400323号、第21128071号、第51791552号、第57125986号、第5164593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设计理念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