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柯莱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腾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85985号“Owe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68074号“ONEONE及图”商标、第20545614号“欧恩宜法式西点 One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予以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