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224700号“黑土臻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黑土臻品 79224700

阅读:24180 2025-04-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新郑市蜂养堂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24700号“黑土臻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75475号“黑土家园”商标、第74350531号“黑土臻选HEITUZHENXUAN”商标…

  申请人:新郑市蜂养堂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24700号“黑土臻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75475号“黑土家园”商标、第74350531号“黑土臻选HEITUZHENXUAN”商标、第78473642号“黑土餐创”商标、第22736024号“嘿土”商标、第15939367号“嘿土 GO”商标、第78225497号“小黑土”商标、第28645298号“黑土严选”商标、第15588603号“黑土优选”商标、第18353904号“黑土优品”商标、第49727699号“黑土尊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经过大量宣传使申请商标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头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审查决定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七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至十核定、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十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至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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