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中之正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慧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13811号“WASHHUBO 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51649号图形商标、第58221308号“PETS WALTZ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