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烟台通瑞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烟台著策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265240号“通瑞检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3932547A号商标、第48728765号商标、第18886452号商标、第550306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