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保定环浩妙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沈阳梵天品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617063号“FANT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7910号决定,于2024年05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20年10月9日至2023年10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计算机系统设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服装设计;艺术品鉴定;书画刻印艺术设计;无形资产评估;技术项目研究服务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没有看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后,一直持续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声明;网页截图;媒体报道;领导视察图片;设备照片;梵天形象宣传制作完整记录;网站展示图片;合同、发票及银行回单;官网信息;产品照片等。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其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大致相同。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及其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材料一并寄送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交了法院判决、商标档案。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6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包装设计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32年8月6日止。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计算机系统设计服务上(以下称复审服务)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授权声明书可证明其将复审商标授权给沈阳梵天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使用,该公司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主体。被申请人提交的合同、发票、银行回单、项目图片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计算机系统设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一并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