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剑平
委托代理人:科文(河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84806号“巴木吉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巴木吉酒”整体表达了申请人的酒产品能为消费者带去吉祥如意,申请商标“巴木吉酒”并非“巴桔酒”,并未对指定商品的原料等特点进行描述,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被认读为“巴桔酒”,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