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顺德莱斯丹顿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霖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76640号“1ST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429143号“ST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设计形式、商标含义、读音呼叫、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含义一致,申请人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凭借申请人本身的影响力,可以使消费者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者轻易的区别开来。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余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