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一天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318341号“OSK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028400号“OSSK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电源适配器;家用遥控器;航空器飞行模拟器;飞行模拟器”商品上予以撤销,在“扬声器喇叭;头戴式耳机;穿戴式行动追踪器;手机用自拍杆”商品上予以维持,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4年11月20日第1912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维持注册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