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转转一零二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为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35015号“乾派文化 CHAMPION CULTURE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分别为国际注册第1157126号商标(16类)、第22829883号商标、第8838857号商标、第65742366号、第1852690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为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三专用权日期至2024年5月13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已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其状态不再等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