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襄阳槿禾思蓝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也天下(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34552号“思蓝医疗美容S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3457577号、第71938919号、第9360699号、第19838836号、第11366332号、第64378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分属不同行业领域,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场所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进行有效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相同文字“思蓝”,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属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特征,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