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695517号“心动的信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心动的信号 73695517

阅读:97093 2025-04-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695517号“心动的信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171783号、第34120…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695517号“心动的信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171783号、第34120631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现处于审理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在首饰用礼品盒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书决定在贵重金属合金;首饰盒;表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呼叫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关联,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用小饰物;贵金属制艺术品;钥匙链(小饰物或短链饰物);贵金属制小雕像;装饰别针(首饰);项链;贵金属制徽章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电子万年台历;手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首饰盒;电子万年台历;手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6日

本文《关于第73695517号“心动的信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心动的信号 7369551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212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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