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759307号“龙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7592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第283060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软件运营服务(SaaS)服务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设计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