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纳斯(厦门)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华诺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860959号“ZAP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324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书决定在厕所除臭剂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厕所除臭剂商品上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剩余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