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762492号“龙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63169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第204521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发光二级管(LED)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芯片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缆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