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柏盛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誉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14581号“柏盛諮詢 PS ADVISO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697441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被我局已生效的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核准注册。第631312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被我局作出的已生效的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决定不予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决定不予核准注册,故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