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巨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立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679631号“巨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16632号、第444260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故上述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