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京澤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727765号“魅珂丝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23415号“魅彩丝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4年12月20日第1916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