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621891号“SIXI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IXIANG及图 79621891

阅读:67898 2025-04-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陆川思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21891号“SI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843517号“SIXIANG及图”商标、第31261174号“SHI XIAN…

  申请人:深圳市陆川思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21891号“SI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843517号“SIXIANG及图”商标、第31261174号“SHI XIANG及图”商标、第18615276号“索象 SOXIANG及图”商标、第14982345号“三祥 SXIANG及图”商标、第48060579号图形商标、第105264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含义指向、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以及呼叫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的商标专用权期限已届满,且专用期届满即将满一年,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注销,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之主体资格,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二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不易导致混淆与误认,应该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宣传册、商标使用授权书、申请人商标使用资料、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洗设备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清洗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存续状态与该商标权存续与否无必然因果关系,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商标,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我局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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