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戴邦科技(厦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中珍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双米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24日对第37804391号“db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1318826号“DB”商标、第23792867号“d&b”商标、第26350004号“DOUBLE NICE D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京东、天猫、唯品会等平台销售截图;部分广告宣传证据;产品图片;版权证书、专利证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0类“矫形用物品;假牙”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20年2月21日核准在“矫形用物品;假牙;避孕套”商品上的注册,驳回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现为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申请人所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避孕套”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程序性条款。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矫形用物品;假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