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环县天利和农牧业发展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43859号“陇上毛井打平伙LONGSHANGMAOJINGDAPINGHU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848262号“陇上黄芽”商标、第13241406号“陇上十三宝”商标、第37492467号“陇上设计”商标、24112312号“陇上臻品”商标、第8713192号“龙上”商标、第20621485号“陇上田园”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陇上毛井打平伙”及其对应拼音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