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郝国花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28293号“帝棉 IMPERIALCOTT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17585号“至尊棉皇 IMPERIAL COTT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24类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纺织品毛巾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