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粤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07641号“星光智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96688号商标、第20519364A号商标、第39075493号商标、第37222488号商标、第76231001号商标、第31614119号商标、第53633222号商标、第48944480号商标、第39024659号商标、第32166217号商标、第782820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引证商标十一已被驳回,请核实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暂缓审理本案。存在与本案案情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十一在商标注册申请中经我局决定予以驳回,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在文字构成、字形、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十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引证商标一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属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