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818773号“表酱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表酱子 78818773

阅读:115046 2025-04-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温金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麦田在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18773号“表酱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自有的品牌,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

  申请人:温金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麦田在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18773号“表酱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目的是用于宣传自有的品牌,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表酱子”为网络流行词汇,意思为“不要这样子”,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茶;糖”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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