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宋岩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鸿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77013号“安易智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68579号“安易智”商标、第4332500号“安易 ANEASY及图”商标、第18935382号“安易学车”商标、第79788378号“安易百货ANYIBAIHUO及图”商标、第11719052号“安易贷 ANYIDAI.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不会造成混淆与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共存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安易智电”与引证商标一“安易智”、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安易”、引证商标三“安易学车”、引证商标五“安易贷 ANYIDAI.COM”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