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闻喜县宁远家庭农场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届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83509号“禄凹岭生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具有极强的原创性、新颖性和独特性,申请人主观为善意,是出于企业发展而申请,并非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相关知名度和美誉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带有欺骗性,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包含的“生态”,使用在指定的蛋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