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216324号“輻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輻遥及图 79216324

阅读:73538 2025-04-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辐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玖度创新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16324号“輻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图形”是根据申请人企业名称中“辐遥”二字设计而来,图形整体外观以黑色为主色调,营造出一种沉稳、低调而又不失神秘的氛围。申请商标…

  申请人:深圳市辐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玖度创新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16324号“輻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图形”是根据申请人企业名称中“辐遥”二字设计而来,图形整体外观以黑色为主色调,营造出一种沉稳、低调而又不失神秘的氛围。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将企业理念融入汉字设计,巧妙的使汉字图形结合在一起,使得商标整体更加生动、形象、引人注目,也更加明确地指引了商品来源,并非不规范使用汉字,不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设计图片、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辐、遥”文字字形与国家通用规范汉字字形不符,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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