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227836号“谷丰农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谷丰农业 80227836

阅读:158291 2025-04-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内蒙古谷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博致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227836号“谷丰农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37211号、第12020352号、第35057816号、第62274656号、第416…

  申请人:内蒙古谷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博致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227836号“谷丰农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37211号、第12020352号、第35057816号、第62274656号、第41605423号、第306013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主要识别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涉及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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