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华医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仁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214256号“华医到家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很强,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856665号“华医联创 HUAYLC及图”商标、第52752009号“华医优品”商标、第65042532号“华医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等待实质审查中,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中,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三状态查询单、类似商标信息、公众号图片、使用手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尚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被予以初步审定,现处于异议期内。引证商标三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华医到家”与引证商标二“华医优品”、引证商标三“华医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材料分发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