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康市赛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华市悦诚君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72479号“TTA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208298号“Tap及图”商标、第67204169号“Tap及图”商标、第69697831号“Tap及图”商标、第76513535号“Ta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引证商标一、二、四为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明确,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共存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目录、产品图片、仓库图片、电视台采访截图及采访网络链接、工作服图片、公司荣誉、荣誉查询网址、公司外貌、内景图片、测试报告、网店截图、展会图册相关费用明细、阿里巴巴网站截图、网站链接、使用教程视频截图、产品宣传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狩猎用哨子;游泳池(娱乐用品);塑胶跑道;保护垫(运动服部件);旱冰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予以初步审定,在锻炼身体肌肉器械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予以驳回,现处于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在“狩猎用哨子;塑胶跑道;游泳池(娱乐用品);保护垫(运动服部件);旱冰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予以初步审定,在锻炼身体肌肉器械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予以驳回,现处于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在“游戏机控制器;玩具;玩具小塑像;纸牌;运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游泳池(娱乐用品);游泳圈;旱冰鞋;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钓鱼用具;运动用吸汗带;抽奖用刮刮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予以初步审定,在“箭弓;登山套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在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现处于诉讼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TTAP”与引证商标一“Tap及图”、引证商标二“Tap及图”、引证商标三“Tap及图”、引证商标四“Tap及图”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锻炼身体器械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一、二、四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