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巨燃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21859号“02RAN2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2457号、第18019165号、第783025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目前已经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其在先权利已经消失,不应继续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其与申请人已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撤销程序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做出的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主要识别字母与引证商标一、二主要识别字母在字母构成、排序、给予相关公众印象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衬衫”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