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晶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百晓生(深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菀柳文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975279号“晶岛科技 JD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46528号决定,于2024年07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2020年10月11日至2023年10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海报;期刊;说明书”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官网信息;
2、申请人制作的海报。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6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6类海报、期刊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官网信息、海报信息(证据1、2)均为自制证据,且均未体现复审商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综合考虑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证据,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