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嘿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睿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79291号“正视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店铺及产品照片、包装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正视”,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矫正视力,指定使用在眼镜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试听教学仪器复审商品上具有欺骗性并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及其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试听教学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眼镜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