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菀柳文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艾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5689738号第42类“闪萌”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8532号决定,于2024年03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20年09月15日至2023年09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计算机软件维护”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使用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有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证据材料进行质证,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
1、被申请人宣传页,线下线上宣传资料;
2、被申请人相关资质证书;
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版权清单;
4、合同、授权函。
我局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8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软件咨询;计算机软件维护;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编程;软件运营服务(SaaS);云计算”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等全部服务(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具有较强自制性,且均未指向复审服务。证据2、3均非商标使用证据。证据4合同等具有一定自制性,无发票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真实履行,且均未指向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等复审服务。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4日